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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产品(检测)标准相关问题的回复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产品(检测)标准相关问题的回复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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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钢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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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细描述

问题回复:
很多客户在咨询检验检测时,不知道自己的产品应该依据什么标准进行检测,现整理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产品标准相关问题的回复,以便大家对标准有更加准确的理解。如果您需要检测,但不知道依据哪种标准,也可以咨询我们的线上客服人员。

 

 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

【详情】

对于已经制定的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产品,推荐性标准中对产品的相关技术参数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制定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如果已经制定了这样的企业标准,该标准是否有效?按照该标准生产的产品是否合格?企业是否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回复】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无效或违反《标准化法》。另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需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要求。

 

 团体标准和国家标准并存,产品检测应该依据哪个标准?

【详情】

现在市场和行业里出现的团体标准越来越多,即便是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也出现了团体标准,这类产品是不是必须用产品标明的团体标准进行检测判定,不能依据国家标准?

【回复】

您好!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监管总局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因此,一般应依据企业公开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企业公开的标准可以是企业标准,也可以是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
 

 CMA对废止标准是否受理?

【详情】

总局领导,您好,我机构为上海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目前想申请告知承诺扩项,遇到一个问题:所扩产品标准是现行的,该标准某参数引用了2006年的一个废止方法标准,现行的方法标准是2019年版的。原则上产品标准和其引用的方法标准应一起申请CMA扩项,请问,CMA是否受理废止的方法标准的申请?如果不受理,机构应该如何申请该产品标准全部或者部分能力?谢谢指导

【回复】

您好,如该产品标准仍然有效,可依据产品标准引用的旧标准申请资质认定。

 

 企业标准的要求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产品算合格吗?

【详情】

市面还有越来越多的产品都是执行的企业标准,查看企业标准的内容发现,很多企业标准的要求低于国家推荐标准,这种情况可以直接用国家推荐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吗?

【回复】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因此,企业标准不再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若其声明公开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则可用该标准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企业能授权生产企业标准类产品吗?

【详情】

公司已取得电线类的中国国家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3C认证),并在3C类产品的基础上扩展了一些产品,并编制了相应产品的企业标准,那么公司是否可以接受没有企业标准的公司的授权委托,为其加工生产企业标准(我公司的企业标准产品)内的电线电缆。

【回复】

您好!关于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方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为更好的履行其“质量硬承诺”义务,建议由委托方完成产品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如果委托方仅为销售企业,无相关生产标准,可以使用受托方制订的企业标准。

 

 品牌方是否可以在产品上使用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

【详情】

我司是品牌方(经营范围为批发、销售类,无生产加工类),会委托工厂生产加工我司品牌产品,请问我司是否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如可以制定企业标准,那公示后我司是否可以在产品包装的执行标准上标注我司的企业标准,并让生产商按照我司的企业标准生产产品?

【回复】

问题1解答: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问题2解答:企业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和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委托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委托方公示企业标准后可以在产品包装的执行标准上标注该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测中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定属于推荐性标准吗?

【详情】

《标准化法》规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原来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性标准是否现在不具有强制性了?

【回复】

您好!依据《标准化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依据《标准化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济特区的技术规范是否是地方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效力?

【详情】

老师您好,请教深圳经济特区的技术规范,在深圳市是属于地方标准,按照《标准化法》作为推荐性标准适用,还是作为单独的技术规范,在深圳市可能作为强制性标准适用?

【回复】

您好,制定设区市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是否可以执行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详情】

企业生产的产品无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有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在A地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B地的地方标准吗?

【详情】

在A地生产的产品,产品可以执行B地的地方标准吗?如包装上可以标识B地的执行标准吗?

【回复】

您好!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企业执行的标准由其自行选择,并承担相关责任。

 
 

 引用标准已经废止的标准还有效吗?

【详情】

请问一项标准中所引用的某一项标准已经废止,那么该标准还有效吗?

【回复】

引用废止标准的标准应当及时启动复审或修订程序,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企业标准是否是一个产品型号对应一个企业标准?

【详情】

请问企业标准是必须一个产品型号对应一个企业标准吗,还是说同一类型产品可以共用同一个企业标准?

【回复】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因此,是否按产品型号或产品类型编制企业标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决定。此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盐雾试验

 企业如何参与国际或国家质量标准文件制修订工作?

【详情】

您好,我们是一家上市集团公司(央企),现在想参与至标准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主要为质量类文件,请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如何参与?申请途径是什么?

【回复】

您好!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欢迎相关领域单位积极参与。如果贵单位有意参加质量管理领域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可以联系全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电话:010-58811734),研究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推进后续工作。另外,关于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问题,请咨询总局标准创新司(联系电话:010-82262954)。再次感谢您对标准化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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